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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长沙停车场鼓励民间资本建停车场

2011/6/29 11:48:00   网上收集   城市网

  今年7月1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昨日,记者走访了长沙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首次明确停车场界定与分类

  据了解,机动车停车场的界定和分类,国家、省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办法》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相关停车场管理立法的科学合理部分,结合本市停车场管理实际情况,对停车场概念和分类进行了界定,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是以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对象的性质、特征为区分,如果是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如果是特定的本单位或本住宅区的人员,则为专用停车场;同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照此标准应属于公共停车场的范畴,但考虑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施划和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办法》特别将其单列出来,作为第三类停车场。

  鼓励民间资本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着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小区停车不得占用绿地

  根据规定,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但同时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

  针对部分小区停车位紧缺的情况,《办法》规定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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